篇一:党政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gov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特点
1.1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范围广泛
政府法律顾问能够提供多样性的服务,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另外,在很多地区的发展中,法律顾问还需要协助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政府中心工作进行专题科研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法律咨询服务。
1.2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方式多样性
现阶段,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方式更具多样性,常见的方式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好管理工作,还需要做好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分工、考核等各项工作;第二,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第三,发挥聘用单位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部门都需要设置专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安排法律顾问机构的聘请律师、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管理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
1.3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存在很大差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涉及多方面内容,如责任、纪律、工作方式、工作条件、保障,存在很大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从工作方式角度进行分析,有联系制、会议工作制、委托代理制;第二,从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各个地方要求不存在很大差异;第三,从条件和保障角度进行分析,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2.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方式有待更新
在社会的发展中,我国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条件还不够明确,主观性相对较强,缺乏一定的良性竞争,国家政府部门未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统一标准,且普通实行单位推荐为主的聘用方式,缺乏一定的公平性,这样就会出现竞争机制不合理的问题,很难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另外,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会纳入地方财政支出,但地方政府部门收支需要统筹,无法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薪酬,且政府法律顾问奖惩方式单一。
2.2政府与政府法律顾问合作方式不协调现阶段,很多省市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准则,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政府法律顾问地位相对较低,在参与政府活动的过程中大多属于事后救济,较少做出事前预防的行为。
2.3政府法律顾问专业性不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法律顾问还不够专业,未及时更新自身的法律知识,很难满足国家法制化发展要求,且在工作实践过程中,法律顾问所掌掘的专业知识和新型案件的复杂化程度存在很多矛盾。
3.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优化措施
3.1构建统一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平台
在依法行政过程中,需要具有强大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律专家积极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在社会发展中充当法治守护者的角色,独立性是政府法律顾问有效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保障。为了有效地解决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不明确的问题,需要实行法治手段,促使角色不断转变,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独立性。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独立的政府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按照行政级别设立层级,与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并在其中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利用平台保障政府法律顾问执业的独立性,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全国政府法律咨询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增加各地有益经验的交流,逐步实现各地政府法律顾问模式的统一,保障各个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平衡性。
3.2建立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第一,构建经费保障制度。为了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中的低价或者无价问题,国家应支付合理的报酬,将实际开支列人政府部门预算,构建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提供合理对价,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为了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法律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国家需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第二,保障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的权能问题可以视为其角色定位问题的延伸,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事项范围、期限、方式、后果、责任等内容。例如,明确决策审查的期限、范围以及政府的义务等。各级政府部门应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工作场所,为顾问律师提供办公、交通、通信设施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赋予政府法律顾问了解和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另外,为了解决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未履行义务所带来的侵害等问题,政府法律顾问需要制定完善的救济权以及制度化的补偿机制,要在公开、透明的支付机制基础上做好费用的保障在严格、细致的评价机制上做好权责的统一。
3.3做好人才保障工作
为了引进、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聘任单位需要定期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教育培训活动,通过组织定期培训、搭建交流平台,帮助政府法律顾问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其掌握、履职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行政管理工作的流程和规则,促使政府法律顾问及时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知识体系,拓展法律顾问的工作事业,突出工作任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时效性。例如,某地区法制办定期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研讨会,并组建了微信群,法制办工作人员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在微信群中就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法律顾问的眼界得到了拓展,提升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治文明建设、法治过程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日益发展的同时,还具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需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论,借鉴优秀的经验,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改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遇到的问题,为我国的法治社会保驾护航,进一步推动法治化进程。
篇二:党政法律顾问制度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
摘要: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
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有重要意义。
本文针对我国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采取外部聘用的方式,总结概括当
前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分析外部聘用制度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作用发挥中的优势和局限性,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意义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是指由党政机关聘请的法律专家,依法
为政府机关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专业活动。为规范政府行为,推进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普遍建立法
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
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
律顾问队伍。”我国省、市、县级党政机关一般聘请律师事务所、科
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的专业人员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基层机
关主要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是促
进党的领导和确保依法执政以及正确衔接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
体系的重要法律参谋,具有显著必要性和重要性
1。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促进党依法执政的重要力量。然而,基层党政机关及其下属行政部门往往由于资源稀缺或难以支付大额
法律服务费用等因素导致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2016年
月
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
度的意见》中要求,在
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要全部建立起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根据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如何将法
律顾问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机结合,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
果,成了一个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党政机关尤其是基层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作出探讨,为更好发挥党政机关法律
顾问的作用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
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的触角几乎延伸至政府行政和管理
的方方面面,如在出台文件时的起草、通过制度前的论证,以及当
政府遭遇各种诉讼、执行、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案件时积极地介
入与处理,及时核查信访积案,缓解信访频繁、积案多的不良局面。
此外,在面对群体性矛盾及历史遗漏问题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需
要及时介入并解决问题等等,从而全方位构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保
障、审查机制。因此,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政府机构各个工作阶段
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党政机关法律顾
问参与政府立法使政府立法过程有章可循,确保各项决策要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提高政府在重大决策事物中的能力水平。而且
在执法上,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辅助政府在制订合同、协
议谈判以及相关纠纷诉讼过程产生的问题,避免很多法律范围内的事物和纠纷。另外,在政府监督方面,能够以较为专业的方式评判
政府决策和执法过程的风险,并对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章制度
办理相关事务有效监督
2。具体如下:
1.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独立于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介入政府决
策及争议解决,能够起到统一社会效益、法律效益与政治效益的关
键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
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
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
1.6万多次,参与
重点事件研究
1.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
9.5万次”。
2.政府法律顾问在处理政府事务时有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并能
够为政府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尤其是在
处理群体性事件、参与决策与审查,以及起草相关规范上。在现实
生活中,群体性事件很少,一旦爆发,群众与政府将迅速地形成对
立关系,不仅严重威胁到政府“亲民”的形象,而且容易扰乱社会
公共秩序。此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出面不仅不利于缓解事态,甚
至会加剧各方的紧张情绪,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介入,很容易
“化干戈为玉帛”。不仅如此,法律工作者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以
及人文关怀,能够更好地疏导群众,防止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扩
大。
3.当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积极参与重大决策和决定的审查时,有
利于规避政府遭遇行政及其他各种诉讼的风险。政府所做的重大决
策与决定往往触及最基本的国计民生,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范畴,因
而其所做的决策必须具备民主化、科学化及法治化。因此,政府法
律顾问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使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在
政府做出重大决策或决定以前,政法法律顾问应当及时收集有关法
律和政策资料,并就决策问题深入实际地进行调查研究,以保证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只有在这些方面求真务实,使得重大决
定或决策置于法治框架之下,才能有效地规避涉诉风险,保障政府
的公信力。多年以来,我国在地方规章制度出台的实践中形成的由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由立法主体批准通过的惯常性程序,使
得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很容易掺杂着本部门的利益。律师参
与立法是实现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保证。
4.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参与使得法规、规章变得更加便民、利民,也有利于其在法律框架体系下与其他法
律法规在内容上保持协调一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独立于政府机构,一方面,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能与当事人接触,了解其诉求;另
一方面,政府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三、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优势与局限
1.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优势
与政府存在相关合作的律师人员不是政府的内部机构人员,因
此不会受到政府相关工作规章制度的制约和束缚,能够比较自由的、客观的,并且较为专业的评价政府各方面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不合
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批判和揭露。
第一,工作的独立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一般并不拥有公务员
身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和法律服务需求者
的关系,是一种聘请与被聘请关系。不存在任何领导与被领导的上
下级联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契约连接,而不是
行政管理关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并不受政府行政指令的影
响以及干预。故理论上来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不受限于行政编制,其工作有较强的独立和灵活性。
第二,观点的中立性。由于其工作的独立性,导致了党政机关
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机构在法律意见出发立场上的区别。首先,政
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编制,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由于其工
作性质的局限,重点往往从执政者的角度去审视问题,可能无法顾
及某些方面。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往往是一线律师和法律专家,平时
对普通社会大众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对社会整体的细微变动,往
往有明锐的嗅觉,习惯站在第三人的立场上,客观的提供法律意见,其中立的出发点和思维惯性能顾全政府大局工作中社会细小层面的问题。
第三,服务的专业性。当今政府时刻面对风云变化国内情况和
国际形式,对新型、复杂、敏感、尖锐的事务、社会热点以及突发
问题需要及时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这往往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丰
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和学术功底。在面对复杂性的综合问题时,要求
政府法律顾问不单单要懂法律,也要懂政治,懂经济,懂外语。复
合型的律师人才才能胜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
2.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局限性
虽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独立于党政机关,在评价与批判方面具
备一定的优点,然而由于法律顾问与政府机关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
隶属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使其在政策决策方面受到制约,在面
对矛盾纠纷问题时不能提前有效预防
3。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在作用发
挥中存在着服务范围比较窄,介入机关法律事物程度不深,在实际
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主体意识等局限性,一般表现为:
(1)地位不统一
从全国目前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规定政府法律顾问是非官方的机构,与政府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受政府委托办理政府交
办的法律事项,不具有决策的权力。有的地方又规定政府法律顾问
可以以政府的名义参与国内外经济合作项目的洽谈及签约,虽然是
一种委托授权的关系,但政府法律顾问在这种授权下就在法律事项
以外的内容上也可以代表政府,受政府意志的制约。从某种意义上
说就带有官方的性质。
(2)充当“消防员”角色
在实践上,政府法律顾问大多数只是参与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
的案件和已经发生的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后期处理工作。在许多重
大法律事务的初始阶段,政府法律顾问很少介入,没有起到在决策
阶段从法律方面审查、把关、论证的预防作用,以致酿成一些本来
不该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政府法律顾问在很多地方成了法律专业
“灭火队”。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政府又往往是临时通知,顾问们前期没有介入,不
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
这种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严重阻碍了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3)职位形同虚设
有的地方政府虽然聘请了政府法律顾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怡然自得地按照旧的政府运行机制运行,法律顾问完全成为了一种
政治需要的摆设,而这些法律顾问却在社会上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特殊身份争取到一定的案源。而有的地方政府虽然积极地聘请政府
法律顾问,但是,对于法律顾问工作的安排,也仅限于参与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这两项与应诉有关的业务,即“诉讼型”顾问。这样
的法律顾问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4)缺乏主动性
外部聘用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由于不受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的制
约,在服务于基层法律事物中往往缺乏主动性,即当发生重大法律
纠纷时,才启动法律顾问程序,没有社会矛盾和纠纷时,法律顾问
一般很少参与党政机关内部事务,也错过了深入基层走访调查,了
解民情社情的机会。这种独立于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形式使党政机
关与法律顾问分离,在任务分配、人员任用、专业培训等方面难以
实施。
四、提高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建议
在为各级党委及其组成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应当注意以
下五方面:
第一,继续完善各级地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事务往往具
有全局性、广泛影响性,需要微观结合宏观,因此政府顾问团队中
应当有经过法律知识系统学习、专门以法学作为研究对象的专业人
士。另外,应当通过制度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突破传统的法律咨询、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服务事项。从多
角度、全方位全程介入政府的日常工作,充分利用好法律顾问,为
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纠纷,处理重大投资项目等上提供法律
后盾。
第二,设置党政机关专职法律顾问岗位,建立内部专职与外部
聘用相结合的内外法律顾问工作协调机制。供职于政府的公职律师、法务人员,他们和社会律师各有优势,不能相互取代。建立党政机
关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法律顾
问各自独特作用,二者分工合作,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促进
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凡涉及诉讼、仲裁、重大法律事务、重点项
目的法律事务,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办理,内部法律顾问进行协助。
第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人士、机
关法律工作人员应当提高社会责任感,以德养才;多渠道了解所服
务政府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方式;随时增强法学专业知识
的学习和提高专业能力,遇到法律实务应当认真钻研力争提出最有
效和最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应当处理好日
常工作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之间的平衡,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留足
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多和政府进行交流,因此问题解决的思路应当
具有全局性、整体性,这就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对新型和难点问题要
有相当的研究,做好充足的策略、方案准备;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
关系,明确法律是行为的准则,政策不能够违背法律。
第四,政府内部各部门应当配合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政府
法律顾问应当同各部门多交流沟通,共同促成依法行政目的的实现。
第五,加强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继续教育。法律顾问
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应将法律顾问纳入我国法律职业行列,只有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才有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资格,以此统一法律顾问的“准入门槛”。
李云捷,余璟,谭睿娟.
论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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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困惑及其解决措施研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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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D].
郑州大学,
2015.
篇三:党政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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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标????签】公职律师管理,法律顾问制度【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共中央【文????号】【发文日期】2016-06-17【实施时间】2016-06-17【?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其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二十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二十八)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三十)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十三)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十五)人民团体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篇四:党政法律顾问制度
健全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服务、考核及绩效评估,根据《发关于建立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聘
任
第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选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
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可由街道统一聘请,也可由村(社区)自行聘请。
第三条
聘请单位应与法律顾问机构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原则上不得与律师个人签订顾问协议。
第四条
选聘的法律顾问机构应为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年检合格且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法律顾问机构安排的顾问律师或律师团队组成人员应为执业满3年以上(不含实习期)且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在本机构登记注册的专职律师。
第六条
法律顾问时限、费用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自行负责。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各单位查询法律顾问机构、顾问律师基本情况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章
服
务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除了认真履行《中共安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确定职责外,还需定期开展下列履职及服务事项:
1.每年至少参加1次街道执法活动,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督促改进;
2.每月至少为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解答1次;
3.每半年至少到村(社区)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或培训1次;
4.每年为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开展法治体检1次;
5.每年对村规民约、市民公约进行法律审查;
6.及时参与村(社区)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调处;
7.其他法律顾问服务事项。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考核结果纳入各街道年度依法治市(法治成效建设)考核中,由过程考核、绩效评估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过程考核在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限定分值中占比60%,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街道汇总后报市司法局备案,协议中所列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少于第八条规定;
(二)法律顾问履职及服务情况;
(三)法律顾问年度履职报告;
(四)“法律顾问”参与服务事项中的特色亮点、典型案例、经验材料收集。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在法律顾问考核限定分值中占比40%,由各单位负责评定,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村(社区)领导班子对法律顾问年度履职报告的评价;
(二)对法律顾问在促进法治成效建设方面作用的评价。
第十二条
对法律顾问的考核采用百分制,低于80分为不胜任,原则上不再续聘,也不推荐担任市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五:党政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我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进行全面部署。为全面掌握我省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现状,深入推进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专题调研,对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
一、政府法律顾问基本情况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据此,政府法律顾问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的内设法律顾问,二是以专家和律师为主体的外聘法律顾问。
(一)内设法律顾问情况。
1.政府内设法律顾问。省政府和16个设区的市政府,全部设立政府法制办公室,除淮北、安庆、马鞍山、池州4市与政府办公室合署或在政府办公室挂牌外,其余均为单设的直属机构或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设立有3种模式。一是作为政府工作部门。铜陵市铜官山区、合肥市瑶海区等2个区政府法制办。二是与司法局合署。芜湖市鸠江区、镜湖区等2个区政府法制办。三是与政府办公室合署或在政府办公室挂牌,其余101个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均为此模式。部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党政办或司法所确定相关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法制工作。
2.部门内设法律顾问。省政府部门中,除省林业厅、文化厅、外办、信访局、机关事务局、国防工办等少数部门未设法制机构,仅确定某一内设机构相关人员兼理法制事务外,其余均设置法制机构。设区的市政府部门,60%单设法制机构,或确定相关内设机构负责法制工作。县(市、区)政府部门,40%左右单设法制机构,或确定相关内设机构负责法制工作。
总体来说,不同层级政府、不同政府部门、不同地区之间,内设法律顾问的职能大同小异,机构设立模式不同、编制数量多少不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二)外聘法律顾问情况。
1.外聘法律顾问聘用模式。各地各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有4种模式。一是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各自与律师、专家、律所签订合同,聘请其担任法律顾问。省政府、省政府部门和绝多数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采用此模式。二是政府统一聘请法律顾问,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共用,公安、城管、人社等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单独聘请法律顾问。合肥市采用此种模式。三是政府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政府及所属部门在专家库专家成员中各自聘请法律顾问。铜陵市、寿县采用此模式。四是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肥东县等采用此模式。
2.外聘法律顾问人员数量。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印发后,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陆续开始聘用法律顾问。2004年,省政府成立法律顾问组,每届省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与省政府任期相同。本届省政府法律顾问共10名,由省内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的律师和有较高学术成就的法学专家组成。16个设区的市政府,全部聘请法律顾问,共聘法律顾问191名。109个县(市、区)政府,全部聘请法律顾问,共聘法律顾问534名。975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法律顾问,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总数74.3%,共聘请法律顾问1186名。45个省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占省政府部门总数86.5%,共聘请法律顾问104名。480个设区的市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占设区的市政府部门总数72.3%,共聘请法律顾问549名。1705个县(市、区)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占县(市、区)政府部门
总数56.5%,共聘请法律顾问1871名。
省工商局、地税局专门印发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县以上工商局、税务局全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做到了系统内外聘法律顾问全覆盖。
3.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机构。为做好外聘法律顾问聘用、组织、协调、考核、监督工作,更好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作用,合肥、安庆、淮北3市设立专门法律顾问机构。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设涉法事务处,编制2名;安庆市政府法制办设法律顾问室,编制3名;淮北市政府法制办设法律顾问室,编制4名。其他各设区的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均由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应诉或执法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各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由部门法制机构或办公室负责。
4.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大多数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单位,以《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形式,对法律顾问的条件、聘用解聘程序、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工作报酬、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作出规定。这些制度的实施,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综合内设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两方面情况,目前,我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已普遍设立法律顾问,符合中央和省委提出的目标要求;绝大多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律顾问。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成效
我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决策法治化规范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政府法治宣传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内设政府法律顾问全面履行政府法制工作职责,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政府及所属部门全方位承担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各展所长,应所聘单位要求多方面、多形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全方位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通过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起草、论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参与法治宣传教育,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等形式,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很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据统计,仅2016年全省法律顾问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4989件,参与重大项目谈判978件,参与应对突发事件960起,参与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1895件,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3859件。
二是服务重大决策和招商引资。参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投资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和合同审查,提出合法性、可行性论证意见,有效防止、减少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中的法律风险。滁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市政府与国际手球联合会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芜湖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城南过江隧道等重大项目谈判、论证。安庆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城区大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协议草案,出具法律意见,并对草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等等。
三是参与涉法事务和案件处理。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法律顾问,通过代理各类诉讼案件、陪同领导接访,以及在政府信访部门值班等方式,参与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纠纷,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充分发挥了“减压阀”、“稳定器”和“润滑剂”作用。2016年,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1531件,参与涉法信访值班16170人次,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215起。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多数单位的法律顾问制度,仅限于法律顾问聘请的条件、程序、人数和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对法律顾问工作范围、方式、报酬、考核等,未作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具体。制度落实机制不畅,造成法律顾问的使用随机、随意性强,对推脱责任的法
律顾问缺乏制约措施。机关内设法律顾问地位不明、待遇不清,与公职律师制度未能有效衔接。机关工作人员被确定为法律顾问的条件、形式不明。一旦被确定为法律顾问,如何履职,享受什么待遇,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要求。
(二)法律顾问履职积极性不强。从调研的情况看,内设法律顾问与其他工作人员相比,本职工作之外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多了一份工作,多了劳动付出,多了一份责任,但待遇没有增加,工作主动性、创新性不够。外聘法律顾问,大多采用固定费用和案件代理费结合方式支付报酬,每年2-10万元不等,少数单位不支付法律顾问报酬,与市场法律服务相比,报酬落差较大,导致他们不愿意将精力过多投入政府法律事务,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三)法律顾问服务质量不高。政府法律顾问事项涉及面广、类型繁杂、新事物多,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既要懂法律,还要懂政策。外聘的法律顾问,尤其是相对落后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聘请的社会律师,不熟悉行政管理情况,行政法知识欠缺,对政府运作程序了解不深,对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研究不透,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难以满足政府对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
(四)法律顾问管理机构缺失。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是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的组织保障。从全国情况看,北京、广东、湖南、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内蒙古、山东、山西、云南、宁夏等12个省(市、区)在政府法制办单独设立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广东省实现省、市、县政府法制办设立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全覆盖。我省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建设严重滞后,除合肥、安庆、淮北3市政府法制办设立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外,包括省政府法制办在内其他所有政府法制办均未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在政府法制机构人手少、任务多矛盾本身就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协调、服务联络、监督考评不到位,这也是法律顾问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五)法律顾问能力总体不足。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求相比,政府法律顾问力量配备严重不匹配。与其他省市区相比,我省的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部门内设法律顾问人数编少,且呈从上至下、从政府至部门人数逐级减少态势。部分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不足10人。淮南市2县5区中,除寿县外,其余县区政府法制办仅有1人。政府法制办人员外流速度加快。市、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多数为1至2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主体的力量单薄。外聘法律顾问力量不足,绝大多数单位仅有1人。
四、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一)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健全选任机制,严格考察选任对象的业务素质、专业水平、执业年限和工作经验等,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入选门槛。完善工作机制,为法律顾问参加政府会议、开展立法调研、调阅相关资料提供便利,确保政府法律顾问由“事后”介入向“全程”介入转变。强化考核机制,综合考核法律顾问的工作实绩、职业操守和社会评价,并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制度机制。完善法律顾问报酬制度,按照劳酬相当的原则,明确内设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待遇,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标准、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调动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提出的“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要求,加强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数量和素质与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主体的地位相匹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对外聘法律顾问法律专业水平、综合素质能力要求更高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地区间法律人才资源不均衡矛盾,有必要打破地域限制,由省政府法制办建立全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整合全省法律资源,实现法律人才区域共享,切实解决供需矛盾。市、县政府要结
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各部门内设法律顾问的能力和外聘法律顾问的需求,采取政府统一聘请法律顾问、相关部门统筹使用的法律顾问聘请管理模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综合效能。
(三)强化培训,提升素质。法律顾问大部分是本专业领域的行家里手,但对政府工作的其他方面了解不多。有必要根据法律顾问工作需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党校、行政学院、律协等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培训教育机制,有针对性地对法律顾问进行本专业领域以外的行政管理知识和能力培训,将政府法律顾问培养成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从提升法律顾问素质入手,促进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的整体提高。
(四)健全机构,注重指导。切实加快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建设步伐,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上下通畅、左右协调的政府法律顾问组织网络。建议省编委会研究在省政府法制办设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服务联络、监督考核等具体事务,并对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篇六:党政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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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法律顾问制度
篇一:武穴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武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制度
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根据受聘任单位的委托,处理相关涉法事务。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因接受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协助。
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
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九)受托办理其他乡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