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党支部建设和党内组织生活相关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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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支部建设和党内组织生活相关制度汇编

党支部建设和党内组织生活相关制度汇编

中共X市委组织部

目 录

“三会一课”制度…………………………(1)

组Z生活H制度……………………………(5)

党员活动日制度……………………………(7)

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9)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2)

党务公开制度……………………………(15)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21)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28)

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制度……………(33)

党员档案管理制度………………………(39)

不合格党员处置制度……………………(42)

党内关怀帮扶制度………………………(49)

党费收缴制度……………………………(52)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指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讨论研究支部重要议题的一种组织活动。按期开好支部党员大会,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支部党员大会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如果书记或副书记缺席,可以由支部委员主持。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或适当增加大会次数。会议内容如下:

1、定期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2、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
讨论、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

3、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撤销支部委员;

4、讨论执行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党支部提交的其他主要问题等。

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提出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任务和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具体措施;

2、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3、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4、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

5、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讨论党支部自身建设情况,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好党小组会,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支部应加强对党小组的领导,指导党小组开好党小组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由党小组长主持。如果遇到党支部有专门布置,可适当增加次数。会议内容如下:

1、组织党员学习交流;

2、研究执行支部决定和工作任务的具体办法;

3、听取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状况;

4、讨论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研究制订贯彻措施,落实各项任务;

5、讨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以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6、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和鉴定。

四、党课教育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其他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每季度上一次。党课教育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课形式要多样化,可根据不同条件采用电化教育、组织讨论、典型报告等方式进行。

组Z生活H制度

一、党支部组Z生活H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参加,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召开组Z生活H之前,要将会议议题及要求通知党员, 党支部和党员要认真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党员之间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召开组Z生活H议要提前三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  

三、要把党性分析作为组Z生活H主要内容,把作风状况作为党性分析重点内容,努力提高组Z生活H的质量。要防止将组Z生活H开成座谈会或工作汇报会。

四、设支委会的党支部要先行召开支委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支部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清单;
在此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通报支委会对照JC情况,并组织党员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民主评议。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可直接召开党员大会。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Z生活H,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又要参加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专题MZ生活H。

六、每次组Z生活H后,要结合检查出来的重点问题,召开党支部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七、组Z生活H召开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整理上报上级党组织,以利于监督。

八、组Z生活H召开情况要由专人记录,做到记录内容详实、清楚。

党员活动日制度

一、活动时间。党支部每月一般组织党员活动一次,每次活动一般不少于半天。各党委要结合本乡镇本单位实际,每月相对固定一天作为党员活动日。 

二、活动对象。所有党员、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本支部的党员活动。要注意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活动。

三、活动内容。党支部要围绕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利用党员活动日,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组Z生活H、主题党日、警示教育和志愿服务、联系群众等活动。可根据党的中心工作、本单位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确定活动内容。每次活动应有一、二个重点。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四、活动形式。党员活动日可集中学习或过组织生活,可组织外出学习参观,也可落实党员责任区、为群众办实事;
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可组织观看党员电化教育片,也可邀请先进模范人物和有关专家作专题报告等。要根据内容确定形式,把党员活动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生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吸引党员自觉参加活动,提高活动成效。 要探索利用微信、微博、论坛、手机客户端等多种互联网新媒体,搭建党组织开展活动的网上平台。

五、要确保党员活动日制度扎实落实。党员活动日要达到“四个有”,即: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必备的电教设备、有齐全的台帐记录、有扎实的指导督查措施。 要如实记载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主题、党员出勤率等情况。要把参加活动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依据。

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

一、承诺范围: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均在承诺范围之内。

二、承诺内容:公开承诺以年度承诺为基础、实事承诺为主体、专项承诺为补充,要求各党支部和党员围绕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开展年度承诺,围绕服务群众开展实事承诺,围绕急难险重任务开展专项承诺。

三、承诺分类 

(一)年度承诺。根据各党支部工作实际和党员的岗位特点,从长远和全局角度把承诺事项选准选实。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尽责、创业发展、改善民生、廉洁自律等方面作出承诺;
机关党员在提升能力、认真履职、服务群众、勤政廉政等方面作出承诺;
农村党员在增强致富带富能力、弘扬新风正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承诺;
非公企业党员在爱岗敬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
流动党员在带头勤劳致富、带头遵纪守法、带头维护稳定等方面作出承诺。

(二)实事承诺。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服务群众”的原则,把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作为实事承诺的主要内容。各党支部要围绕党员群众最关心、最急需办理的实事作出承诺;
党员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等情况,每年或每个时期向群众承诺做1-2件实事。

(三)专项承诺。根据急难险重任务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随时作出专项公开承诺。

四、监督保障 

党支部和党员承诺内容确定后,要填写公开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本级组织存一份,上一级党组织存一份,公示一份。各党支部和党员要针对承诺内容建立承诺台帐,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承诺落实到位。<每半年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践诺情况进行一次点评;
年底组织党员、群众代表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践诺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要把各党支部和党员兑现公开承诺的情况,列入基层党组织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员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组织全体党员参加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党员在支部年度组Z生活H上进行。党员一般应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民主评议。流动党员在流入地所编入支部连续参加组织生活6个月以上的,可在该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以适合的方式参加民主评议,无行为能力的党员经党支部批准可不参加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因故不能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要向支部说明理由,支部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本人意见,并对其作出评议。

二、明确民主评议内容。民主评议党员,要把党员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道德品行等作为主要内容。对机关在职党员,要突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依法办事、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等内容;
对企事业单位党员,要突出立足岗位争当优秀、带头创业创新、联系职工群众等内容;
对村、社区党员,要突出宣传党的政策、弘扬文明新风、维护和谐稳定、服务身边群众等内容。

三、完善民主评议程序。民主评议党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党员自评。党员联系自己思想和行为表现,实事求是作出自我评价,讲明存在的差距和问题。(2)党员互评。互相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找准不足、提高认识。(3)民主测评。组织党员填写民主评议测评表,采取无记名方式,对每名党员进行测评。党支部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4)组织评定。支委会综合分析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党员评议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一般不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党员自评和党员互评可按党小组进行。

四、用好民主评议结果。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评议结果报基层党委备案,并向党员反馈。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门备案。流动党员的评议结果,要及时反馈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党支部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表扬。上级党组织表彰优秀党员,一般应从党支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中产生。对评为合格等次的党员,要引导其向优秀党员看齐,不断提高自己。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与其谈话,严肃指出不足,帮助改正缺点。

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原则

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全面、客观、真实、具体的原则确定,除依法依纪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能公开的应全部公开。

二、党务公开内容

(1)党组织基本情况:包括各级党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基层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各级党组织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组织重要的制度、规定等。

(2)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包括党组织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任期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部署,涉及党员和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及进展情况。

(3)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包括党组织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4)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召开组Z生活H和整改情况,党组织选举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党组织开展D建主题活动情况,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情况,发展党员及党员评议情况等。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落实上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述廉”、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情况,维护群众利益情况,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6)干部选拔任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度公开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等。

(7)其他事项:包括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经党组织研究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三、党务公开方法

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本级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主动予以公开。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定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党组织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作出具体说明,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党务公开形式

党务公开的具体形式要简便易行、灵活多样、方便群众、便于操作,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灵活确定。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情况通报会、文件、公示和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进行公开;
适合向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板报、电子显示屏以及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积极创新党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对党内事务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对于党内外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实行点题公开,把公开的主动权交给群众,群众点到的问题,一般都要公开,使党务公开与解决实际问题相对接。注重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有机结合,形成统筹配套、互相促进、协调运转的工作格局。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合二为一。

五、党务公开程序

党务公开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基本程序办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期限等由主管部门提出,本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重要事项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要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凡党员、群众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有意见、建议的,要认真对待和整改,并及时反馈。

六、党务公开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实行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既体现时限性和有效性,也体现经常性和动态性。

七、党务公开后反馈信息的利用

要明确专人负责党务公开信息收集工作,通过设立专线电话、设置意见箱、确定来信来访接待日等,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转化吸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情况向党员、群众再次公开。要及时整理党务公开内容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落实情况,分类归档,规范管理。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作为流出地党组织,推行“五个一”工作模式

(一)“一支部一库”

实施流动党员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每个党支部都要建立一个流动党员信息库。各党组织要充分了解流动党员详细情况,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和书信问询等形式,准确掌握流动党员个人基本情况、流动地点、流动时间、流动原因、就业状况、联系方式、参加组织活动情况和党费缴纳情况等方面内容,认真填写《X县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实行定期登记和动态管理相结合,每一位流动党员到达外出地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和联系人提供联系电话、就业单位和居住地址等,便于支部联系和管理,各党支部每季度要摸清流动党员信息变动情况,认真填写《X县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时上报各党委,并由各党委统一汇总后于每季度末28日之前报至县委组织部。

(二)“一人一证”

为流动党员发放《X县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记录流动党员流动时间、流动地点、参加组织活动、党费缴纳、年度鉴定等情况,实行流动党员分类管理和跟踪管理制度。

1、对流动时间在6个月以上、流动地点和工作单位较为固定、流入地建立有党组织的流动党员,要及时督促其将组织关系转入当地党组织,以参加正常组织活动。

2、对长期在外流动、流动地点不固定,但临时工作单位建立有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可持《X县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同时及时将参加组织活动情况记录入《X县流动党员活动证》中,并由临时工作单位党组织签字盖章。《X县流动党员活动证》每年底要交回组织关系所在支部进行年度审核鉴定。

3、对长期在外流动、流动地点不固定,且临时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可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同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联系,确保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定期了解支部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并向支部汇报个人思想、工作情况。联系情况要及时记录入《X县流动党员活动证》中,并于每年年底交回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进行年度审核鉴定。

4、在流动党员数量较多、工作居住地相对集中的流入地,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组建流动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由流动党支部(党小组)负责人每季度向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汇报一次党组织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并及时记录入党员所持的《X县流动党员活动证》。

(三)“一季一访”

要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分包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等作为流动党员的联络员,负责每季度至少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沟通一次,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内各项事务和活动开展情况,并详细了解流动党员在外思想、工作及参加组织生活、学习等情况,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联络员每季度要至少走访一次其家属,了解流动党员家庭生活情况和存在实际困难,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流动党员返乡后,联络员要上门走访,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表现,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各党支部要认真填写《X县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及时记录联络员走访、联系和服务流动党员情况。

(四)一年一评

各党组织要做好流动党员年度考核鉴定工作,认真对流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进行鉴定,并及时将鉴定结果记录入《X县流动党员活动证》和《X县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原则上要确保流动党员回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年度鉴定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鉴定。对于表现突出、符合优秀党员评选条件的,要给予表彰,对不能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违法违纪的流动党员要加强教育,及时处理,确保流动党员作用充分发挥。   

(五)一乡一站

各乡镇要依托党政办公室、党员服务中心等,成立流动党员服务站,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流动党员信息登记、关系转移、服务咨询和活动手册发放、审验等工作。流动党员服务站要悬挂门牌和各项管理制度,软件资料归档完整,确保真正发挥作用。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各服务站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探索新形势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新模式,可通过QQ群、手机飞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搭建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网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抓好教育培训,多做思想疏导、理顺情绪等方面的工作,引导教育流动党员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帮助流动党员增强发展信心,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作为流入地党组织,推行“五项服务”

(一)信息登记服务。以乡镇为单位,做好流入党员信息登记工作,建立流入党员信息库。

(二)关系转接服务。在乡镇流动党员服务站,专门做好流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三)编入支部服务。对组织关系转入的流入党员,根据工作地点及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活动。

(四)结对帮带服务。对组织关系转入某个支部的流入党员,或者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报到并登记信息的党员,指派相关党组织确定专人做好服务联络工作。

(五)工作维权服务。对流入党员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党组织发挥组织优势帮助解决,体现组织温暖。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一、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它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二、党员因工作调动,要按时办理转交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外出或临时性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固定,也应办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三、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与存根联处加盖骑缝章。

四、因工作调动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应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限时转接组织关系。

五、党员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及时报告党组织。党组织应对遗失介绍信或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遗失,可以补转并及时通知接收单位,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七、严格执行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制度,接收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收到党员组织关系后,应通过网络、传真或信函方式,在1个月内发出回执。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党员组织关系未落实前,仍负有管理责任。

八、转移党组织关系的步骤:

第一步:

党员经所在基层党支部同意,由党支部开出从支部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步:

党员持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党委(党工委)核实后,根据开出的介绍信,分三种不同情况开出相应的介绍信:

(1)如果党员是转往该党委(党工委)下属的其他支部,则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

(2)如果党员转往县内其他党委(党工委),则开出从所在党委(党工委)到转入党委(党工委)的介绍信,党员持介绍信,到转入党委(党工委)办理;

(3)如果党员转往县外有关单位,则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县委组织部的介绍信。

第三步:

党员持党委(党工委)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核实后,根据其介绍信情况,开出到县外相应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的介绍信。

第四步:

党员持县委组织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县外相应有转接权限的党委组织部,该组织部门开出从组织部门到转入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五步:

党员持县外有转接权限组织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党委(党工委),该党委(党工委)根据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

第六步:

党员持转入党委(党工委)开出的介绍信到转入支部报到。

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一、排查的主体和时间

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时间一般在年底党内统计工作进行前开展。

二、排查的对象和重点

(一)排查对象: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

(二)排查重点:1、农村外出务工经商党员、异地居住党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党员;
2、社区人户分离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农村(社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党员,纳入农村(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3、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解除劳动关系党员;
4、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的流动人才党员;
5、机关和事业单位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三、排查的主要任务

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

四、排查的方法步骤

(一)集中摸排。党支部根据党员名册、入党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等,对党员基本信息、组织关系转接、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核查。重点做到“五核查”,即核查党员名册,看党员基本信息是否准确齐全,对信息不准的及时更正,对信息不全的及时完善,对一时难以掌握情况的作出标记、随后完善;
核查党员档案,看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入党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有没有违规入党或假党员情况;
核查党员交纳党费和参加党支部活动记录,看党员与支部保持联系情况,对流动党员和失联党员进行重点登记,摸清流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核查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对未收到回执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时间、接收单位进行登记;
核查党员现实表现情况,看是否能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有没有违纪违法问题。

(二)联系查找。失联党员是指流出后不知去向,连续六个月以上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解决失联党员问题,是集中排查工作的重点难点,要采取多种方式联系查找失联党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直接联系,党支部通过集中摸排取得党员联系方式,打电话、发短信、登门走访直接与党员本人联系;
二是人际查找,各党支部通过党员亲属、邻居、同事、同学、朋友等知情人帮助联系,或获取联系方式后直接联系;
三是部门查找,主动联系对接公安、人社、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户籍系统、社保平台、医保平台、低保信息、房产信息、经营注册信息等获取线索,再与党员联系;
四是其他方式查找,比如通过电信运营商等查找党员线索。联系查找失联党员,要做到“三个清楚”,即失联准确人数清楚、失联时间清楚、失联情形清楚。同时,党支部要分析党员失联的具体原因,调查核实党员在失联期间有无其他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并逐人填写《查找联系失联党员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联系查找过程和调查核实情况。

(三)规范管理。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非纯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失联,且本人态度端正,能够认识到错误,经组织调查核实,失联期间没有其他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及时办理转出手续;
对已转出组织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相关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对党员出国(境)留学和从事劳务的,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或无法认定党员身份、出国(境)定居、本人提出退党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组织处置。对排查中发现并且经调查核实确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程序,视具体情形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退、劝而不退除名处置,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对排查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应将有关线索提供给纪检、公安等部门,由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五)完善档案。集中排查过程中,要认真审核党员档案材料,重点看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是否合规,对档案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认真做好鉴别、完善、补充工作;
对档案材料不真实的,要商转来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明确党员档案材料的管理职责,对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材料应由基层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支部收集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或县委组织部保存。

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二、党员档案的主要内容:

1、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存档的材料。

2、奖励材料。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处分材料。党员违法违纪所受处分的材料;
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
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等相关材料;
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材料。

4、电子档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后,接收及转出党员的党组织及时更新《中国共产党党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党员有关信息。

三、党支部要确定一名支部成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党支部或党委要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要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五、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对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要在材料形成之日起 15天内送交党委整理归档。党委每年3月底前要对上一年度的党员档案集中进行一次全面的收集整理、检查核对、装订立卷工作,规范建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同时转交。

不合格党员处置制度

一、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7、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
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采取有效方式,对其进行帮扶教育。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党员被劝退和除名后,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对民主评议中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党支部要研究进行组织处置。日常发现有严重不合格行为、党员群众意见较大的,支委会要及时研究,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处置。对确有不合格表现、应予组织处置的党员,但所在党支部不作处置,或支部党员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并与党员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

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拟处置党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绝或因故不参加党员大会、不提供申辩材料、不在处置决议上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党员大会。

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
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对党员的组织处置,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宣布。

四、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1、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2、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3、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
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4、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党内关怀帮扶制度

一、建立困难党员台帐。各党组织要对各类困难党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要以老党员、退离干部、生活困难党员、生病住院党员、家庭遭灾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病逝党员为重点,建立困难党员台帐,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    

二、设立困难党员帮扶基金。各党组织要以财政补助、党内捐助、社会支持等方式筹集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专门用于补助困难党员家庭等党内关怀工作。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收支情况要建立明晰台账,并通过适当方式纳入党组织党务公开范畴。

三、建立走访慰问党员制度。各党组织要通过定期走访和适时走访等方式,切实开展党内“六必访”活动,即重大节日必访、住院生病必访、遭遇天灾人祸必访、病逝必访、生活困难必访、老党员老干部必访。在春节、“七一”、国庆等重要节日期间,要定期走访慰问本单位、本辖区内老党员和困难党员,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走访慰问标准根据各级党组织实际自定,坚持物质救助与政治关怀相结合,将党内定期慰问规范化、制度化。

四、建立党员过“政治生日”制度。各在“七一”前后,党组织要组织党员集体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宣誓,畅谈入党感悟,征询党员意见和建议。在每位党员入党之日,党组织要通过电话、短信、谈心、问候等方式,对党员表示祝贺,并提醒党员履行义务。

五、建立党员帮扶互助组。各党组织要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组建“党员互助组”,按照“有利于学习、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对党员进行科学分工,挑选一名在群众中威望高、带头致富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党员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六、建立党员亡逝悼念制度。各党组织要建立起亡逝党员慰问悼念制度,让广大党员充分体会党组织给予的荣耀。机关在职党员干部或在机关工作过的党员干部亡逝时,由所在党组织党员同志牵头组成慰问组对亡逝者家属进行慰问并献花圈,征得逝者家属同意的,可组织召开追悼会或遗体告别仪式表示哀悼;
村组党员干部或在村“两委”工作过的党员亡逝时,由乡镇包村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慰问组,对亡逝者家属进行慰问并献花圈,征得逝者家属同意的,可组织召开追悼会或遗体告别仪式表示哀悼;
无职党员亡逝时,由其所在党支部的支部书记组织对逝者家属进行慰问并献花圈,征得逝者家属同意的,可举行遗体告别仪式表示哀悼。

党费收缴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按期足额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是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党费收缴标准规定如下:

一、在职党员(含机关、企业、学校党员)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中规定:“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其他党员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在职党员的交费比例交纳党费;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在职党员的交费比例交纳党费;
外出务工党员以务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本人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月工资收入为基数,参照在职党员的交费比例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其他规定

(一)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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