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治理理论的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价值研究

靳能泉

(四川文理学院 计划财务处,四川 达州 635000)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是保证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根本之举。”[1]《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要求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能人才等广泛参与到乡村振兴服务。2019 年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座谈会强调,未来要着力建设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农村专业服务型人才“四支队伍”,强化农业农村人才的作用发挥,并强调农村人才来源的两种渠道在于培养和引进。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农村建设的本地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加入新型农民队伍。2020 年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2021 年《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指出,坚持把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重点培育乡村公共服务人才、农村产业发展人才和农业生产经营人才。这些都为“三农”的健康发展从政策制度层面做出了顶层设计,但作为“三农”之重的农村,更需在回流扩容的农民和稳定繁荣的农业支撑中以治理的现代手段和方法得到振兴和新构。

治理以促进公民参与、公开、权责对等的制度模式进入大众视野,也被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个人、政府、社会都致力于通过治理以实现秩序、效率、公平等多元价值,以适应信息时代的诸多挑战(郑钧蔚,2015)。农村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基本建设单元,要得到不断加强和创新、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其关键在于体制创新,其核心在于“人才”,其紧要在于人才价值的实现,其途径在于各种服务农村的人才在积极参与农村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中体现出的巨大价值;
因为国以才立,政以才出,业以才兴(张庆黎,2012)。

人才价值是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内在根据和动力因素(费萍,2014),人才生产劳动的高效率以及人才这种劳动力的高价值在同样的时间内比普通劳动者创造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更多。[2]人才价值问题是人才学甚至社会学研究中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难题;
人才对实践和生活的享用价值和创造价值具有同一性、统一性和一致性,充分体现了人才本有的价值及其实现。[3]相对于人才价值的研究而言,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价值的研究显得十分薄弱;
因此,在农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研究农村社会服务人才所具有的价值及其实现路径就显得非常重要。此即为本文的意图,以便给予那些有意愿、有能力、有行动服务农村社会的各种人才发挥其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提供他动条件和自动借鉴。

有人测算,物质资本的回报率在20%左右,而人力资本的回报率可达30%至40%。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价值是指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通过在农村社会的广泛实践以自身的属性来满足他人、社会及自身的需求,[4]包括人才的个体价值和人才的群体价值、人才的主体价值和客体价值、人才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人才的短期价值和长期价值等。[5]其中,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个体的价值是指每一个服务农村社会的人才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和独特价值,其群体价值是指以某种目标或任务集聚的一群农村社会服务人才所发挥的团队价值和集成价值;
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主体价值是人才个体和群体自主自动自觉地对他人、社会及自身需求的一种适应和满足,其客体价值是指人才个体和群体适应和满足于他人、社会及自身的需求量、需求额和需求度;
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自我价值是农村社会服务人才在提供服务时所具有的内在质素、能力等,其社会价值是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为农村社会所尽的责任、所作的贡献。可以说,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价值集中体现为一种较强的创造力和创新性,能够通过创造性劳动取得创造性劳动成果,能在复杂的环境条件中提供足够的优质服务、满足农村可变的需求。因此,研究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价值不论对成才活动还是对用才活动、对农村社会还是整个经济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治理理论是在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这三对基本关系的反思中产生的,它明确了治理需要国家构架可行的政治和法律环境、组织创造就业和收入机会、个体协助政治和社会互动,指出了治理是一种各种力量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并能够充分体现参与和透明、平等和诚信、法制和担当、前瞻和共识、效率和成效的持续过程。[6]在此理论指导下的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价值体现在:

(一)农村社会服务人才是农村社会全面高质量建设发展的重要依靠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指出,“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政治中,农村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因为“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
所以,“一个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7]农村社会服务人才是众多来自于不同方面的各种公共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共同服务农村社会的智慧开启者、知识支持者、物资援助者、政治宣传者,它将农村社会之外的声音、信号、导向等传递并广布到、生效于农村社会,从而在广袤的农村社会体现出“强化农村社会主体的民主意识、社会政策中的公正意识以及社会事务中的责任机制”等社会政治价值;
应是由愿意种地、能够种地、善于种地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引领前沿、富于创新、快出成果的农业科研人才队伍,有能力、会服务、能吃苦的农技推广人才队伍等汇聚成的人才体系和队伍结构;
应有生产经营型、技能服务型和农村发展带头人方面的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者、农机能手、动物防疫员、乡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王守聪,2012)多种来源和类型。一句话,农村社会服务人才就是积极服务“三农”的帮手、助手与推手,助力农村社会全面改革发展和小康幸福的智者、智囊与智库,我国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发展现代化“三农”的重要力量依托。

(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革完善的主要支撑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起步于20 世纪50年代(杨世华,2011),自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化服务”的概念以来历经八十年代的服务内涵拓展、九十年代的服务体制机制调整和新世纪以来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已初步形成了依托公共服务机构、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其他社会力量,兼顾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的农村社会服务格局。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农业社会化服务要想进一步在强化公共品和私人品保障基础上实现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并举,在强化技术指导与培训、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等传统服务基础上抓好仓储物流、品牌宣传、电子商务、金融借贷等新型服务,在强化政府机构、涉农企业等传统服务主体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8]就必须突破现有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制度限制、部门封锁、条块分割、行业界限和地域瓶颈,在明确政府引导、加强农业部门和其他部门配合、整合为农服务资源、鼓励农口以外涉农力量参与、支持农民的现代化转型等方面下功夫,使农村社会服务人才成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革完善的主要支撑,成为农村社会加快发展、繁荣稳定与和谐幸福的支持者、实践者和推动者。目前所施行的“四下乡”“结对子”“建帮扶点或联系点”“对口支援”“就地建企业上项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村社会输入一些急需的农药、化肥、药品、被褥、家电、农机农具等以及培育出适合市场需要和农民增收愿望的果园、林场、农庄、加工厂、养殖场、招待所、旅游点等,就是农村社会服务人才参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彰显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重要物质价值的具体表现。

(三)农村社会服务人才是农村善治和法治根本实现的有生力量

治理是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以增进公众的利益;
其最终目标是在善于治理下实现良性治理;
这种善治,强调的是一种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模式与和合管理机制,它不仅仅要推行好的治理方针,更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9]以此符合“公民安全得到保障、法律得到尊重、权益得到维护,公共机构正确而公正地管理公共开支,政治领导人对其行为向人民负责,信息灵通等善治要素(玛丽-克劳德,斯莫茨,1999)。

农村治理是关系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大事(吴梦楠,2014),是一种农村公共权威(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民间的或官方与民间的合作)管理农村(社区)并增进农村(社区)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国农村治理从建国来就经历了稳定发展与“政”治、开放发展与自治、有序发展与善治的演化过程,农村有序发展的“共治和善治”需要基于多元主体的利益性,突出网络化治理;
基于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突出民主化治理;
基于社会生活追求的品质性,突出精细化治理。[10]传统的农村治理方式,立足于熟人社会,邻里关系建设以个人道德修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黄栩鑫,2014)。农村治理从传统化向现代化演变需要从“政府导向”走向“政府负责”、从“分配调整”走向“减弱控制”、从“碎片化治理”走向“整体性治理”。[11]与此同时,中国法治的基点、重点、难点在农村(卞瑞鹤,李伟杰,2015),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廖庆丽,2014)。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农村社会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任务繁重;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12]进一步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村民自治、推进农村文化繁荣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平正义等就需要更新农村治理理念、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建设,创新农村治理方式,尤其需要从群众最关心的基本公共服务做起。[13]这些都离不开广大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加盟与给力,以一种长效性的有生力量立足于和投身于广阔的农村社会。

(四)农村社会服务人才是农业农村人才及其服务供需调节的平衡利器

作为国家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农村人才,是农村社会全面发展的第一资源;
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力实施人才强农战略,以培养农业农村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开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新局面。近年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座谈会、农业农村人才工作会议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等,都对增强和确保农村社会服务以及农业农村人才供给、提高农村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都着力于切实解决农业农村人才的短缺、短板和短视问题,着力于招揽和培育汇聚各方、涵盖各行、包容各业的农村社会服务人才来满足“三农”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强大需求。这既是解决农业农村人才和农村社会服务供需矛盾的选择;
也是农业多领域交融发展、产业链延伸、农村社会三种产业融合互动创新等的特别要求;
更是推动“物的新村”“人的新村”和“静美乡村”“动感乡村”建设齐头并进,留住乡土文化、原生文明和实现“三农”新振兴、架构“三农”新格局的未来希望。

人才价值实现具有能动性、创造性、增值性、再生性特性(郭世田,2012)。人才价值要在劳动中产生形成,其价值的实现也还要再通过劳动 ,而且仍然需要社会(主体 )一方和人才本体一方的“劳动再投人”;
人才是社会新生产力的开拓者,在创造历史进程中起着主导、向导和关键作用,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与精神文明的倡导者和建设者(卢昌健,1993)。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价值实现同样需要人才本我的学习、实践等内在性“劳动”以及人才外我的教育、培养等外在性“劳动”使然。

(一)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价值实现的内在性“劳动”

1.对自身价值的评估和评价

作为服务于农村社会的各类人才,首先要明确自身的价值所在,即是指能为农村社会提供什么服务,或以何种服务满足农村社会的多方面需求。其次要清楚自身能提供多少服务或多大服务,创造程度或贡献程度多大。再次要知道自身所提供的服务的满足度和满意度。最后,总体评价自身的服务价值,对不符合自身预期和农村社会期望的服务如何改进完善;
对已适合农村社会需要的服务如何创新发展,不断增值增效。

2.对自身价值的再凝结和再增值

在持续服务于农村社会的各种实践中,农村社会服务人才必须将服务实践下的教训、经验、借鉴、反思等进行充分凝结,奠定自身作为人才价值元素增值和价值结构增值的基础。同时,在反复的更新、调整和提升自身原有的属性和功能过程中,辅之以学习、教育、训练、实践等手段,按照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个体和群体的要求进行系列素质和能力打造,实现自身的价值再增值,以真正的复合型和实用型人才身份服务于广袤的农村社会,助推农村社会的全面小康建设和全面治理体系建设。

3.对自身价值的内化和外化

人才的价值常处于不平衡状态,但始终伴随人才自身的成长而处于一种价值生态中。因此,作为人才重要部分的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需要时时发挥好自身大脑的“蓄电池”“智慧库”作用,调节自身在德、识、才、学、体、能、用等方面的比例关系和配合关系,对弱的方面进行“充电”“聚能”,增强和扶助弱的、淘汰和改进差的、弥补和充实缺的,使自身质素在不断内化中完善和增强。同时,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价值除了通过自身较好的内在属性和功能来体现出外,还需借助这些人才自身主动、自觉的行动,以外在的实德、实干、实绩表现出来,即人才价值的有形化、外显化。这既是农村社会服务人才自身价值的完美彰显,也是其社会价值的切实展现。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也只有将其价值内化后向外凸显出来,才能真正实现其服务农村社会的全面价值。

(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价值实现的外在性“劳动”

1.加大人才教育培养力度

我国地域辽阔,农村人口众多,对于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与培养更显得重要(刘嫦娥谢玮,2018);
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和培养也不能放弃、抛弃服务农村的相应人才,更不能忽视或轻视农村社会服务人才在识农、亲农、为农基本知识、基础技能和基准能力方面的培养教育。当前,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人才有用与被用、有需求与被需求割裂错位等问题,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知农、懂农的人才太少,支农助农的人才能力较弱,向农奔农的人才才岗匹配机制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导致人才短缺和浪费并存以及人才资源和岗位功能的双重浪费。邓小平曾经说过: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只要把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是任何国家都无法比的。[14]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和加强对现有生长于农村社会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人才、专业大户、养殖能手以及来源于农村社会之外的单位人、志愿者等服务者的涉农知识技术教育和培训;
为农村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能管理、通市场,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高素质人才,使这些人才不断获得新知识、增强新能量、拥有新素质,进而不断地去应对新挑战、完成新任务、实现新突破,实现其才能升级和价值增值。也只有通过针对性、拓展性、结构性的送学与培训,用好现有人才、盘活存量人才、发展增量人才,才能更好地优化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结构,切实解决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不够用”“不适用”“不被用”“不受用”等问题。

2.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人才价值能否得到实现,不仅取决于人才主体的觉悟、愿望和能力,更取决于人才保障机制能否为其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平台机会。[15]农村社会服务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包括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社会承认、科学评估、客观评价、合理使用、正向激励等,涉及其中的主体建设、方式选择、手段运用等。比如,农村社会服务人才进入农村社会专业组织,可考虑把智力资源科学量化、法制化为股权和资本,从而使智力资源进入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参与组织运行全过程、参与到剩余价值的分配之中。再如,构建起“以能为主”的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价值实现保障机制,以合理高效的价值回报最大限度地激发那些有意愿、有能力走向并服务于农村社会的人才的创造激情、创造活力和创造智慧,及时有效地解除其价值实现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心情舒畅、聚精会神地立足、融入和服务于农村社会。又如,建立“以能为本”的农村社会服务人才流动升值机制,改善和优化人才供求调配体系,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有序合理流动和岗位效益增长,促使农村社会服务人才在流动中发现自身价值、发挥更大作用,最终实现农村社会服务人才在持续、合理、有序的角色转换中岗位与才能互动、价值实现机会和平台的增加。

3.开展人才价值评价评估

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价值的评价, 需要区分稀缺人才、核心人才、辅助性人才、通用性人才等设计标准和指标,从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思考,建立一套以道德素质为核心的职业素养评价、以任职资格为核心的职业行为评价、以工作绩效为核心的职业目标评价、以管理提高为核心的职业发展评价等评价系统;
以及按照客观性、公平性和实践性原则设立的人才价值评价监督体系和人才价值评价法律体系等。[16]同时,开展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价值评估,提供农村社会服务人才在服务农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信息,为有关部门组织或安排为农服务人才、考核激励人才等做参考。

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作为更为广义上的农村人才,其范围定位应注重农村但不局限于农业和农民,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和相关的乡土人才与流动人才、传统农民与专业农民、外流人才与回流人才等(耿相魁,2008)。当前,脱贫攻坚致富、乡村振兴奔康的关键就在于农业农村人才,就在于农村社会服务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能力和素质,就在于农村社会服务人才价值的体现、凸显和强塑。因此,农村社会服务人才必须积极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要求和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大安排,密切配合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从农业农村人才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的时代需求出发,为助推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人力资源联合开发与聚合利用、解决农村人才缺乏所带来的“六难”问题(刘奇,2012)等不断深挖和创造出“解决和处理农村社会问题”的本位价值和共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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