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4篇

篇一: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开发区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

  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合理配置开发区土地 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置土 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和 XX 县委关于印发《XX 县闲 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多少文号)等规定,结合开发区 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开发区企业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开发区征地 XX 亩,其中工业用地为 XX 亩。

  城西新区已入园企业 XX 家(不含租赁厂房的企业),总占地面积 为 XXX 亩(含预留用地 XX 亩和新签约项目用地 XX 亩),其中:已建 成面积为 XXX 亩,未建面积为 XXX 亩(不包括预留用地面积和新签 约项目用地面积),土地空置率约 XXX%。(具体见“开发区企业利用 土地情况统计表”) XX 家企业中工业企业 XX 家,已投产企业 XX 家(含试产项目 1 个、一期投产项目 XX 个、部分投产项目 XX 个),在建企业(含部分 投产企业)24 家。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如下,具体见附表。

  1、建成企业(含全部工程在建企业)有 X 个,共占地 XX 亩;

  2、2014 年有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 XX 个,总占地 XXX 亩, 已建成面积 XXX 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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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空地 2014 年无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 XX 个,总占地 XXX 亩,已建成面积 XXX 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XXX%;

  4、长期闲置用地的企业有 XX 个,总占地 XX 亩,已建成面积 XX 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XXX%;

  5、二期预留用地的企业有 X 个,共预留土地 XX 亩,具体是:

  XXX;

  6、签约未实质性开工项目有 XXX 个,其中:XXX。

  二、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 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 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 设期限满 12 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2、出让合同未约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期限,自出让合 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3、已动工建设、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 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度占总投资额度(不含出让金)不足 25%,且 未经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2 个月的;

  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依据合同或建设周期内用地面积和投资额、 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因素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经审查属 实,该时段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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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低效利用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低效利用土地是指虽已动工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 是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投资强度、年产值或年入库税收额未达到招商 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用地;或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用地及 国家《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规定最低标准的用地;包括由于经营 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 上,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 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县政府要求的;

  2、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 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百分之十, 但成片空闲的土地仍超过五亩的;

  3、工业建设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 投资强度、容积率达不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投产后 两年内仍未达到招商投资协议约定标准,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或开发 区管委会规定标准的;

  4、工业建设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5、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6、工业建设项目已投产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生产的。

  三、开发区处理意见 开发区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已结束,并经开发区闲 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对各企业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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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意见主要分五种类型:

  一是约定开工时间,对 XXXX 等企业要求限期开工;

  二是约定竣工、投产时间,对 XXX 等企业要求限期竣工、投产;

  三是督促企业增产、达产,对 XXXX 等企业要求尽快增产、达产;

  四是收回未建土地或整体收回土地,要求 XXX 企业限期开工应建 工程或者进行二次招商,督促投产、达产,否则收回未建土地或整体 收回(收购)土地,拟对 XXXX 企业整体收回(收购)土地;

  五是解除项目协议。拟对 XXX 已签订项目协议但长期不开工项 目,解除原投资协议,其用地另行安排给其它项目选址。

  开发区对每个企业具体处理意见,见附表。

  四、土地处置方式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开发区管委会与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企业进行约谈,协商委托第 三方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审计, 就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达成一致的签署收回土地协议。协商不成 的,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介机构评估走司法程序,发“律师通知书” 至企业,直至组织相关部门对地面附属物进行强拆。对签约未开工而 造成土地闲置的项目,依法解除投资协议。

  (二)、低效利用土地处置方式 开发区管委会与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进行约谈,形成限 期整改目标,对有空地未开工的项目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对有空 地部分投产的项目,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限期竣工投产通知书》, 与企业重新签订“双向约定”,确定投资强度、税收等约束指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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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一定数额的“双向约定”保证金。对超过约定日期仍未达到整改 目标的企业,开发区组织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对其土地进行“切割”, 确定收回未建土地的四至范围并依法收回。

  对长期未投产的企业,依照项目协议,依法整体收回土地。

  在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完成前,开发区国土分局不再受理该土地使 用权人的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开发区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 为副组长,其余各局(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 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 XXX 国土资源局开 发区分局局长兼任,负责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具体事务。开发区 主要负责人为此次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发区各分管负责 人对各自联系的项目负责,开发区各局(办)承担相应职责。

  (二)组织实施。此次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开展时间为:2014 年 2 月—2014 年 6 月。在开发区土地清理处置过程中,开发区各局(办) 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区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收取 “双向约定”保证金,区招商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区财政 局负责提供各企业实缴税收的证明材料,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绿化率、 容积率、办公辅助设施面积以及建设规划执行情况核实,县国土局开 发区分局负责用地面积、用地规划执行情况核实,经济发展局负责核 算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实际实现产值。

  领导小组对区内用地企业经调查核实属于闲置土地的,下达《闲 置土地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属于低效用地的,下达《低效土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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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并说明认定事实及依据。企业在收到“通知书”15 日内可以申 请复核,在“通知书”送达 15 日后没有申请复核的,领导小组依据 本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闲置、低效用地。

  附:开发区企业利用土地情况统计表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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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 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为巩固全县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活动 成果,建立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 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 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闲置建设用地 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 理处置力度”。自 2010 年开展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 治理集中检查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处置利用批而 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 集约用地水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县集约用地 水平不高,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仍待加 强,工业用地闲置以及低效粗放利用还时有发生,这种以土地资 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观不符。因此,我们 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 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为平台,努力创新机制,加快消化利 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 高利用水平,以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

   继续深化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利用。根据批而未供、 供而未用原因,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供应一批、异地置 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补办一批等措施,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 力度,使我县的土地供应率明显提高,并达到省市规定的指标 (100%、80%、50%)要求。

  (一)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因征地无法实施或规划调整等原因不 能供地的,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转用指标盘活政策规 定和操作办法进行异地置换,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利用盘活 指标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

  (二)完善手续办理一批。对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 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因缺少资 金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经依法查处后补办供地审批手续。对于工 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未供先用 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结合 实际,加快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标准处理一批。对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不 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应的,由相关部门提 出意见,经认定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予以 核销,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纳入供地率考核。对于农转用重复 报批的,要对原批次农转用项目征地红线四至、面积进行重新调 查,建立农转用重复报批项目统计台帐,将重复的农转用指标面 积予以扣减。

   (四)优化服务供应一批。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流 程,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对于工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走出去与 请进来及规定办结时限等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三、加快处置盘活低效闲置土地,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一)开展开发区(园区)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活动。以 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为重点,开展“集约促转型”专项活 动。探索支持企业通过重组兼并、低效利用土地回购、通过规划 引导、行政调控、地价税收调节、政策激励等手段,进一步建立 和完善工业企业低效、闲置土地退出收回机制和节地挖潜激励机 制,推动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提高工业用地集 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

  (二)鼓励对闲置、低效利用的现有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再利用。

  现有工业用地,鼓励企业节地挖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 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房产变更登记。鼓励企业将工业用地及 厂房采取合资、合作、作价入股、企业重组、租赁经营等方式进 行整合改造,支持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和土地开发利用。

  (三)积极探索工业用地流转与退出机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可以转让给符合地块产业要 求的企业经营利用。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批而未用土地、闲 置地,可采取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协商收回、纳入政府储

   备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动员和督促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退出土地。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合同约定 处置。

  四、加快土地前期开发,尽早形成土地供应和利用条件。对已经 批准农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要尽快落实土地储备机构、开发区 (园区)管委会、项目建设等主体,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 电、排水、通讯、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形 成有效供地条件,实施净地、熟地供应,供地后保证土地及时交 付、供地项目加快开发利用。

  五、加强领导和监管,建立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积极争取 各级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重视、理解和支持, 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由县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发 改、经贸、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共同 参加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制订深化闲置土地清理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目标、责任和方法,有关部门要加强配 合,各司其职,有效形成多部门合力监管的联动与共同责任机制。

  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对未按合同约 定开发利用的,要加强监管,责令整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土 地闲置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 定处理,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积极探索“存量 撬动增量”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激励机制,健全年度建设用地指 标安排、科学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国土资源集约模范县(市)创

   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相挂钩。对工作 不力,供地率低、集约用地水平低的,相应核减用地指标,或暂 停指标调剂。

  鄱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篇三: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高新区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 置办法(初稿)

   高新区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合理配置高新区土地 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高新区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置土 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等规定,结合高新区用地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高新区企业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高新区用地企业 142 家(不含待建及租赁厂房的企 业),总占地面积为 亩,其中:已发证 家,未发证 家。

  家 企业中工业企业 家,已投产企业 家,在建企业(含部分投产企业) 家。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如下,具体见附表。

  1、建成企业(含全部工程在建企业)有 个,共占地 亩;

  2、2016 年有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 个,总占地 亩,已建 成面积 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3、有空地 2016 年无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 个,总占地 亩, 已建成面积 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4、长期闲置用地的企业有 个,总占地 亩,已建成面积 亩, 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5、二期预留用地的企业有 个,共预留土地 亩,具体是:

  6、签约未实质性开工项目有 个,其中:

  二、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 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 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 建设期限满 12 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2、出让合同未约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期限,自出让 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未动工建设 的;

  3、已动工建设、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 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度占总投资额度(不含出让金)不足 25%, 且未经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2 个月的;

  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依据合同或建设周期内用地面积和投资额、投 资强度、容积率等因素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经审查属 实,该时段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二)低效利用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低效利用土地是指虽已动工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 是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投资强度、年产值或年入库税收额未达到招商 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用地;或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用地及 国家《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规定最低标准的用地;包括由于经营 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 上,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 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高新区要求的;

  2、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 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百分之十, 但成片空闲的土地仍超过五亩的;

  3、工业建设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但投资强度、容积率达不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投产 后两年内仍未达到招商投资协议约定标准,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 的;

  4、工业建设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5、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6、工业建设项目已投产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生产的。

  三、处理意见 高新区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已结束,并经土地清理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对各企业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主要分五种类型:

  一是约定开工时间,对于 等企业要求限期开工;

  二是约定竣工、投产时间,对 等企业要求限期竣工、投产;

  三是督促企业增产、达产,对 等企业要求尽快增产、达 产;

  四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该土地抵押权人。

  安排人员与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企业进行约谈,协商委托第三方 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审计,就地 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达成一致的签署收回土地协议。协商不成的, 高新区管委会依据中介机构评估走司法程序,发“律师通知书”至企 业,直至组织相关部门对地面附属物进行强拆。对签约未开工而造成 土地闲置的项目,依法解除投资协议。

  (二)低效利用土地处置方式 安排人员与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进行约谈,形成限期整 改目标,对有空地未开工的项目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对有空地 部分投产的项目,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限期竣工投产通知书》, 与企业重新签订“双向约定”,确定投资强度、税收等约束指标,企 业交纳一定数额的“双向约定”保证金。对超过约定日期仍未达到整 改目标的企业,高新区组织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对其土地进行“切 割”,确定收回未建土地的四至范围并依法收回。对长期未投产的企 业,依照项目协议,依法整体收回土地。

  在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完成 前,开发区国土分局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的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高新区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 为副组长,有关各局(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

   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局长兼 任,负责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具体事务。高新区主要负责人为此 次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发区各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联系的 项目负责,高新区各局(办)承担相应职责。

  (二)组织实施。此次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开展时间为:2017 年 1 月—2018 年 1 月。在高新区土地清理处置过程中,高新区各局(办) 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收取 “双向约定”保证金,区招商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区国税、 地税局负责提供各企业实缴税收的证明材料,区建设环保局负责绿化 率、容积率、办公辅助设施面积以及建设规划执行情况核实,区国土 分局负责用地面积、用地规划执行情况核实,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核算 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实际实现产值。

  

篇四: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2013 基层党支部党课学习材料

  2013 基层党支部党课学习材料

  2013 基层党支部党课学习材料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党 的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以下简 称“四自能力”)。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纯洁性和党的先 进性一样,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党必须不断增强“四自能 力”,才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经受“四大考验”、化解 “四大危险”,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 核心。

  党组织作为一个社会政治组织系统,其理想状态应当是具备 该组织保持这一组织特性,并履行其职能所必须具备的维系自我、发 展自我的特有功能,“四自能力”就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的政党组织 系统所特有功能的具体体现。所谓自我净化能力,就是党组织自身拥 有新陈代谢的功能;自我完善能力,就是党组织拥有不断克服不足的功 能;自我革新能力,就是党组织拥有革故鼎新的功能;自我提高能力,就 是党组织要拥有进取提升的功能。具有“四自能力”是党组织这个机 体富有生机活力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在要求。

  党组织是否具有“四自能力”,主要取决于这个组织构成要素及其结构 安排如何,即构成组织的主体素质、组织结构设置、组织制度及运行 规则等。要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四自能力”,必须从这些相关要素及其 关联中寻找增强“四自能力”的有效路径。

  第一,在推进制度机制科 学化建设中增强“四自能力”。

  “四自能力”与制度机制密切相关。

  系统原理表明,组织结构的安排不同,其生成的功能也不同;组织制度 的不同安排,其产生的功能也不同;工作机制的不同,其行为结果也不 同。党组织作为人为设计的组织系统,其结构安排、制度安排及工作 机制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都直接影响着党组织功能的形成与发挥。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产生力量,之所以能生成“四自能力”,源于我们党 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要在大力推进制度机制科学 化建设的过程中增强“四自能力”。党章是建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民 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为此,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 为核心,大力推进制度机制科学化建设,在推进制度机制科学化的过程 中增强“四自能力”。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按照党章办事,不断提 高党章执行力,从根本上保证党组织的高度统一与坚强有力;要以党章 为根本依据,建立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体系,在制度机制运作过

   程中形成“四自能力”;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正确处理组织与个 人、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中增强“四自能力”。

  第二,在发挥党员 主体作用中增强“四自能力”。

  “四自能力”与党员在党内的地位作 用密切相关。党组织是由党员组成的,是党员的集合体,党组织整体的 “四自能力”,是由党员个体的“四自能力”构成的。“四自能力”既是党 组织的整体能力,也是党员个体的能力。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马克思 主义政党,在党的组织中,党员是党的主体,也是党的“四自能力”的重要 载体,因而党员个体的素质如何,党员是否具有“四自能力”,都直接关系 到党组织整体的“四自能力”;党员是否愿意“释放”自己的“四自能力”, 也关系到党的整体“四自能力”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出来。可见,党员 的“四自能力”是党组织“四自能力”的直接来源。

  要在发挥党员主 体作用的过程中增强“四自能力”。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是党的 主体。党的活力来自于党员,党员的活力来自于健全的党内民主生 活。为此,要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在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过程中增强党员的“四自能力”。要切实落实 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让党员在行使民主权利过 程中孕育和增强“四自能力”;建立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让党员在 良好的党内生活环境中培育和增强“四自能力”;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 政治氛围,让党员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培育和增强“四自能力”;营 造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让党员在参与监督与接受监督中养成和增强 “四自能力”。总之,通过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使党员历练成为党的先 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者和扞卫者。

  第三,在加强党性修养中增强 “四自能力”。

  “四自能力”与党性修养密切相关。如果说保障党员 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是增强党员个人“四自能力”的外部条 件,那么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则是增强党员“四自能力”的内在条件。

  党性修养,就是按照党性的要求,通过学习、改进和锻炼,来磨砺自己 的品格和意志,以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党性 修养,是对共产党的本质属性的内化,它强调党员的自主意识与自觉行 为,通过个人的修养,把党性要求内化为个人人格,因而党性修养是增 强党员个人“四自能力”的有效途径。党员个人成长过程总是伴随着 如何增强“四自能力”的问题,需要不断净化自己的思想,需要不断克服 不足完善自我,需要不断洗旧革新,需要不断进取提高自我,也就是要 通过党性修养,不断修炼自己,不断增强个人的“四自能力”。

  要在加 强党性修养过程中增强“四自能力”。党性修养过程,也是党员不断增 强“四自能力”、保持党员纯洁性的过程。为此,共产党员要在自我教 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的过程中增强“四自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 和改造主观世界的过程中增强“四自能力”,要在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 修养、政治修养、思想道德修养、业务修养等过程中刻苦学习,不断

   提高素质、增强“四自能力”,要在弘扬和践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中增 强“四自能力”。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骨干,对包括 党的纯洁性建设在内的党的建设负有重要责任,因而领导干部要在加 强党性修养方面率先垂范,带头增强并运用好“四自能力”。总之,要通 过党性修养,不断增强“四自能力”,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永葆共产 党人政治本色,维护和保持党的纯洁性。

  第四,在开展党的纯洁性建 设过程中增强“四自能力”。

  “四自能力”与党的纯洁性建设密切相 关。当前,在一些党员和党的干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不坚 定、作风不正、原则性不强、为政不廉等不符合党的纯洁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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